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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行审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占国、李艳燕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卢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占国,李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24行审197号申请执行人卢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5904XXXX。法定代表人张伟,局长。被执行人王占国,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被执行人李艳燕,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申请执行人卢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卢卫计社费征决字【2017】cgtz-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王占国、李艳燕于2016年6月6日政策外生育三胎,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2017年3月16日,卢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卢卫计社费征决字【2017】cgtz-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3527元。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间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义务。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卢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卢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卢卫计社费征决字【2017】cgtz-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卢卫计社费征决字【2017】cgtz-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刘春勇审判员程玉芹人民陪审员周红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