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自仙与被执行人余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仙,余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913号申请执行人张自仙,女,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舟,女,1981年1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自仙与被执行人余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在本辖区内无房产,故被执行人余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两次通知申请执行人张自仙参加执行听证,其拒不到庭,亦未提交新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