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自仙与被执行人余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仙,余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913号申请执行人张自仙,女,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舟,女,1981年1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自仙与被执行人余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在本辖区内无房产,故被执行人余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两次通知申请执行人张自仙参加执行听证,其拒不到庭,亦未提交新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