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成虎、李玉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成虎,李玉欣,李亮亮,张君英,王秀芝,董召弟,李成霞,李晓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民初2137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该单位职工。被告:李成虎。被告:李玉欣。被告:李亮亮。被告:张君英。被告:王秀芝。被告:董召弟。被告:李成霞。被告:李晓亮。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欣、张君英、李成虎、王秀芝、李亮亮、董召弟、李成霞、李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被告李成虎、李玉欣、李亮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君英、王秀芝、董召弟、李成霞、李晓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玉欣于2016年7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160000元,2017年6月29日到期,现尚欠本金50000元,由李成虎、李亮亮、李成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成虎于2016年7月6日从原告处贷款60000元,于2017年7月4日到期,由李玉欣、李成虎、李亮亮、李晓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尚欠本金60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被告李玉欣、李成虎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李亮亮辩称,担保属实。被告张君英、王秀芝、董召弟、李成霞、李晓亮均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被告李玉欣、李亮亮、李成虎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为(宋庄)个高保借字(2016)年第150号,合同约定,被告李玉欣、李亮亮、李成虎三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各小组成员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在原告处发生的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最高额叁拾捌万肆仟元提供最高额担保,其中李玉欣的授信额度为160000元,李成虎的授信额度为60000元;各小组成员自愿为其他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清偿时利随本清。同日,被告李晓亮、李成霞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宋庄)高保字(2016)年第150号,合同约定由被告李晓亮为被告李成虎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陆万元人民币,被告李成霞为被告李玉欣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额为壹拾陆万元整,担保的范围均为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担保的期限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李成虎与被告王秀芝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亮亮与被告董召弟系夫妻关系,被告李玉欣与被告张君英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8日,被告张君英、董召弟、王秀芝作为财产共有人在共同清偿及连带责任担保书上签字,同意为被告李玉欣、李成虎在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7月6日,原告向被告李成虎发放贷款60000元,贷款期限内利率为月利率7.97500‰,该贷款于2017年7月4日到期,截止到2017年10月25日被告李成虎尚欠原告本金60000元、利息8345.70元。2016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李玉欣发放贷款160000元,贷款期限内利率为月利率7.97500‰,该贷款于2017年6月29日到期,截止到2017年10月25日被告李玉欣尚欠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17036.42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成虎、李亮亮、李玉欣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与被告李晓亮、李成霞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保证责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根据被告李玉欣、李成虎在贷转存凭证上签字及银行卡交易记录,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李玉欣、李成虎发放贷款的义务已完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玉欣、李成虎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君英、王秀芝分别作为被告李玉欣、李成虎的财产共有人,应当共同偿还上述借款。被告李晓亮、李成霞分别作为被告李成虎、李玉欣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李成虎、李玉欣在原告处的借款及利息应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召弟在共同清偿及连带责任担保书上签字,同意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两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被告作为保证人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虎、王秀芝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及利息8345.70元(2017年10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原、被告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李亮亮、李玉欣、董召弟、张君英、李晓亮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李成虎、王秀芝追偿。二、被告李玉欣、张君英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17036.42元(2017年10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原、被告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的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李成虎、王秀芝、李亮亮、董召弟、李成霞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偿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李玉欣、张君英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八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25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张子奇人民陪审员 马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永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