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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分宜县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李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县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李春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237号原告:分宜县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分宜县分宜镇政法巷32号。法定代表人:黄有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李春生,男,住分宜县。原告分宜县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李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分宜县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分宜县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县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分宜县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晓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