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7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筠连县巾帼阿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恒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筠连县巾帼阿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李恒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788号原告:筠连县巾帼阿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河西段A区段二楼。法定代表人:宋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军,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恒一,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筠连县巾帼阿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恒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筠连县巾帼阿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恒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筠连县巾帼阿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筠连县巾帼阿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筠连县巾帼阿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婉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