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执异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徐雪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西创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徐雪明,邱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5执异104号异议人:上海西创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刘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弋朔,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邱迅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雪明,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雪明,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邱迅飞,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精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徐雪明、邱迅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上海西创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泾路XXX号厂内十台机器设备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对上述设备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本院已解除对上述设备的查封,异议人上海西创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上海西创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上海西创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朱爱东人民陪审员 杨培洵人民陪审员 曹美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