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8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冬冬与姚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姚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8民初2516号原告:李冬冬,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息县。被告:姚昆,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息县。原告李冬冬与被告姚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冬、被告姚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冬冬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于2014年10月先后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给原告打了两张借条。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拒不还款,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被告姚昆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做生意缺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打了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李冬冬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姚昆2014年10月(定于2015年10月份还)”。后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李冬冬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姚昆2014年10月2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李冬冬于2017年6月20日将被告姚昆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内容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冬冬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姚昆偿还15万元欠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冬冬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6月20日计算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冬冬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姚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岩松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时新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嫔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