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玉芳与马淑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芳,马淑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552号原告:姜玉芳,女,193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马淑美,女,40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原告姜玉芳与被告马淑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姜玉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租用原告4亩地每年2000元,合计6000元;2、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4亩承包地。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土地4亩,于2013年5月25日租给马淑美每亩500元,4亩地每年2000元租赁费,并经村书记签有协议书,言明每年支付一次。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后经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起诉到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玉芳起诉被告马淑美应提供明确的身份信息及地址,经查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故原告诉讼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玉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兰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慕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