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汤如意与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如意,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钱祥好,方益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847号原告:汤如意,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保和,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舜,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563156652。法定代表人:孙嗣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宗胜,系公司员工。第三人:钱祥好,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第三人:方益华,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如意诉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钱祥好、方益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姚艾敏人民陪审员 程积祥人民陪审员 黄光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俞 峰书 记 员 俞夏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