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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辛若辉、张志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若辉,张志良,杨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辛若辉,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张志良,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杨康,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若辉与被执行人张志良、杨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盖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