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智慧、珠海市广兴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智慧,珠海市广兴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48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智慧,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广兴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镇新翠路8号市场*层***室。法定代表人:梁增,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成智慧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广兴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广兴昌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智慧申请再审称:《入职告知书》是我入职第一天填的文书,我填写了姓名、岗位与工资金额后,广兴昌公司就收回去了,直到劳动仲裁时才复印了一份给我。很明显,《入职告知书》是广兴昌单方面需要的文书。二审判决将《入职告知书》视为劳动合同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广兴昌公司没有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从成智慧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入职告知书》可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成智慧入职当天,广兴昌公司即向其出具《入职告知书》,《入职告知书》可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应据其内容确定。从《入职告知书》的内容看,当中约定了成智慧的职务、试用期、基本工资、社保购买、辞退补偿等事项,成智慧在《入职告知书》中签名确认。《入职告知书》由广兴昌公司与成智慧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明确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且双方在其后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期限也包括了双方自签署《入职告知书》后至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视为双方对该期间劳动合同的追认。因此,《入职告知书》已经具备劳动合同所需的必要条款,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二审判决将其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处理恰当。成智慧认为《入职告知书》不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并据此请求广兴昌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二审判决对其此项诉请不予支持,处理正确。成智慧申请再审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智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强 弘审判员 孙桂宏审判员 洪望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德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