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1768号原告: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人和街179号融富中心A区2-2-2201号。法定代表人:郭玉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富康大街63号。负责人:张玉林,该公司经理。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7元,由河北江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