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05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斌、曾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斌,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74号申请执行人罗斌,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曾军,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洲区。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执行罗斌申请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民初101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曾军应支付申请人罗斌案款40100元,承担执行费501.5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40601.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