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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李明德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德,张彩屏,张海生,刘明亲,张振亭,李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西路。被执行人:李明德,男性,1957年11月13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张彩屏,女性,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张海生,男性,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刘明亲,女性,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张振亭,男性,1953年4月14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李玉兰,女性,1955年10月26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德、张彩屏、张海生、刘明亲、张振亭、李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