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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德阳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喜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喜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4202号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天山小区5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8474315M。法定代表人:曾家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清,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喜琳,女,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喜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市万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林书 记 员 许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