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信琴、丘国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信琴,丘国兵,丘清平,张兰芬,丘国民,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李信琴,女,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申请执行人丘国兵,男,200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申请执行人丘清平,女,200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申请执行人张兰芬,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申请执行人丘国民,男,200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孟文,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人(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李信琴、丘国兵、丘清平、张兰芬、丘国民申请孟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05民初125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孟文应支付申请人李信琴、丘国兵、丘清平、张兰芬、丘国民案款572743元,承担执行费8127.4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80870.4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孟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