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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辖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黄月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黄月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辖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科技工业园虹桥一路25号105室。法定代表人:张迎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奕,广东古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月娟,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均涛,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九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月娟��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民初2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黄月娟诉西部九环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西部九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西部九环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香洲,本案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3种方式解决:……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双方没有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由于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西部九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的地址,应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其注册登记地为珠海市××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即便西部九环公司住所地不在珠海市××区,但是本案是因交付不动产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审法院也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西部九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珠海市西部九环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西部九环公司上诉称,合同约定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不确定唯一的一种方式。原��法院以此认定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是不正确的。应以西部九环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法院为该案件的管辖法院。西部九环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是在珠海市××××区,所以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上诉请求:1、撤销(2017)粤0403民初2115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3种方式解决:……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当事人在管辖条款中未选择明确的管辖法院,该协议属于约定不明,无法适用,本案应按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审裁定作出了详细的评析认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即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珠海市××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西部九环公司提出其实际经营地在珠海市××××区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将案件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