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某1与赵泽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赵泽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969号原告:林某1,男,生于2007年1月19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法定代理人:林某2,女,系原告母亲。被告:赵泽军,男,生于1977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林某1与被告赵泽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林某1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予以免缴。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