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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某1与赵泽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赵泽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969号原告:林某1,男,生于2007年1月19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法定代理人:林某2,女,系原告母亲。被告:赵泽军,男,生于1977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林某1与被告赵泽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林某1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林某1负担,予以免缴。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