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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晋与宋小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晋,宋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晋,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小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晋与被执行人宋小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小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小女在银行的存款。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银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