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蔡庆焕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庆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269号罪犯蔡庆焕,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浙江省临海市人,住临海市。2007年4月18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8月14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7月1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浙108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庆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上述款项已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10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庆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蔡庆焕报请减刑五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二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庆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庆焕准予减刑四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自2016年0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坚审判员 沈建宇审判员 朱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祖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