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喜,沈文静,罗君,赵吉文,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3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临路078号。被执行人:赵喜,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沈文静,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罗君,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赵吉文,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平,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2016)鲁0983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