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小华与熊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华,熊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2389号原告:林小华,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熊建平,男,1990年1月17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华与被告熊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林小华承担。审 判 员 蒋小群人民陪审员 习水珠人民陪审员 肖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靖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