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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4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李波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李燕,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937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李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燕,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李波,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燕、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