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终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广州金座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金座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终18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金座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元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金座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音集协承担。事实和理由:金座公司使用的点歌系统是向第三人购买,对于系统自带歌曲涉嫌侵权并不知情,金座公司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本案歌曲仅存于系统内,实际传唱度不高,音集协为了取证人为地点唱,不能证明普通消费者点播或上诉人播放该歌曲侵权盈利的事实。金座公司位于白云区非热闹繁华场所,消费水平较低,且金座公司开房率不足50%,盈利甚微。综上,金座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变更赔偿金额。音集协提交书面答辩状称:金座公司作为拥有合法经营KTV业务的单位,理应知晓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系统内复制并向公众提供本案作品的点播服务应先获得权利人许可,现金座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为之构成侵权。(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536是经法定程序制作并出具,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座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金座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金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音集协所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大城小爱》《安全感》《心中的日月》《心跳》《我们的歌》《戒不了你》的放映权的行为,并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大城小爱》《安全感》《心中的日月》《心跳》《我们的歌》《戒不了你》从其曲目库中删除;二、金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36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金座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庭询中,金座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适用法律没有异议,但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高。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具体内容详见本案一审民事判决),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音集协未举证证明其因金座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金座公司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一审法院根据本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程度、侵权者使用作品的方式、经营时限和规模、涉案场所位置及消费水平、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权利人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本案与其他关联案件之间的联系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属于合理赔偿范围,本院予以维持。音集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相关权利。综上所述,金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金座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海清审 判 员 黄惠环审 判 员 蒋华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岚书 记 员 王健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