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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邱成恒、邱纪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成恒,邱纪敏,刘建文,陈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成恒,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纪敏,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木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文,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三姑度假区(原兰亭宾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上诉人邱成恒、邱纪敏因与上诉人刘建文、陈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邱成恒、邱纪敏,上诉人刘建文、陈辉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张廷贵审判员 吴良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景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