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丽娜与吴鹏飞、牟珊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娜,吴鹏飞,牟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56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娜,女,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吴鹏飞,男,1985年1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牟珊珊,女,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娜与被执行人吴鹏飞、牟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