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蔡明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2725号被执行人:蔡明国,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福泉市。被执行人蔡明国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581刑初77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蔡明国判处附加刑罚金3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明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明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