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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702号原告:刘某1,男。被告:刘某2,男。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梁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