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佳杰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6374号被执行人李佳杰,男,1990年3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施甸县。李佳杰盗窃罪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刑二初字第0237号刑事判决:李佳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农业银行62×××75银行帐号,但未有可供执行余额。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刑二初字第0237号刑事判决的并处罚金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雨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