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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与郑海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郑海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7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06585186C。法定代表人张宇,该支行行长。被告郑海波,男,1980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高新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诉被告郑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水冶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