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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3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朱兴炳范玉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朱兴炳,范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江凯,行长。被执行人:朱兴炳,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范玉蓉,女,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兴炳、范玉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在房屋、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6月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范玉蓉银行存款42766元,并对被执行人朱兴炳名下车牌号为渝GX**牌照汽车一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