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陈志华、何元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陈志华,何元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12民初1261号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麦路482号,代码:913601220839000035。负责人:龚丽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喻洋勇、沈仁敏,系该银行员工。被告:陈志华,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瑞昌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被告:何元香,女,1986年4月4日生,汉族,瑞昌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瑞昌市。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诉被告陈志华、何元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2日,被告陈志华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签订了《上饶银行个人循环贷款授信协议》(合同编号:最高0156528);2016年6月17日,被告陈志华与申请人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7216257060)借款金额45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时,被告将其名下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小区13栋一单元501室(房产证编号:南放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ZD0156528),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后,于2016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陈志华发放了贷款人民币45万元。因被告陈志华已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没有及时还本付息,截止2017年5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641.94元未归还(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准确金额以被告还清之日计算为准)。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并承担前述债务的利息2641.94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准确金额以被告还清之日计算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在最高抵押金额内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南昌县金沙大道2008号江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区13栋1单元501室(房产证编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陈志华与被告何元香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志华于2016年12月28日死亡,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陈志华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何元香同意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贷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4045元,被告何元香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彬人民陪审员 余江水人民陪审员 熊三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