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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9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王宗建、李玉婷、付永昌、童燕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王宗建,李玉婷,付永昌,童燕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9449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吕章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行员工。被告:王宗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李玉婷,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付永昌,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童燕丽,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王宗建、李玉婷、付永昌、童燕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雅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