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杨广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徐晓葳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徐晓葳,王小欢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925号原告:杨广,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新,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南京路300号名人商业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任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翔宇,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徐晓葳,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回族,食药监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小欢,女,1981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公安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杨广诉被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徐晓葳、王小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广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广负担。审判员 刘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