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安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南通安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1017号原告: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经济开发区星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081450475H。法定代表人:廖恒易,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南通安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开发区通榆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37204XQ。法定代表人:周兵,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安南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计5860元,由原告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文平审判员 熊 萍审判员 杨小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秀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