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五法西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浦馨元与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北门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馨元,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北门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法西民初字第396号原告:浦馨元,女,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北门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刘肃漠。地址: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杨生顺、杨云,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浦馨元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北门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浦馨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浦馨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浦馨元负担。审 判 长  邓 怡代理审判员  刘志恒人民陪审员  郭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焰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