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解志斌与李永志、段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志斌,李永志,段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解志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志,男,汉族。被执行人:段桂英,女,汉族。系李永志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志斌与被执行人李永志、段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永志、段桂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志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3万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段桂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3万元。三、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员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