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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文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文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3757号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银,职务经理。机构代码证号:68276220-4。被告王文珍,女,1966年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世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