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黄其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黄其声,梁东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政贤路39号。主要负责人:陈志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安宇,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钟国桦,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黄其声,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现住苍梧县。被执行人:梁东青,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现住苍梧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黄其声、梁东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7)桂0421民初16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421执27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锦波审判员 谭飞文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昶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