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向文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文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文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16年12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文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原起诉事实需改变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向文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向文建起诉。审 判 长 胡宇澄审 判 员 曹劲武审 判 员 田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