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执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与李智强、郭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李智强,郭文,李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保364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万邦物流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8号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城2号楼,统一社会代码9141012206002568X。负责人黄小栋,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勇,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福保,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智强,男,生于1979年,5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郭文,男,生于1987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被申请人:李跃强,男,生于1987年7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审理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支行与被告李智强、郭文、李跃强金融借款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智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路北260号院1号楼东4单元17层170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被申请人李跃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2号楼1单元22层2204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曹松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校 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