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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魏绵顺与王长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绵顺,王长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民初1905号原告魏绵顺,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县。委托代理人何东风、杨蕾,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新,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魏绵顺与被告王长新欠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绵顺的委托代理人何东风、杨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长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绵顺诉称,被告王长新欠我劳务费12000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被告王长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被告雇请原告在其承建工地做外墙装修。2013年2月8日、2014年9月1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据载明:“欠条今欠到老魏工程款捌仟伍佰元整(8500元),2013年2月8日王长新。”、“欠条今欠到老魏工程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2014年9月19日王长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2017年6月9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长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绵顺劳务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魏绵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裴 涛审 判 员  陈正彬人民陪审员  刘前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解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