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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海波与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波,张建军,王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840号申请执行人:胡海波,男,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张建军,男,汉族,私营企业主,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爱君,女,汉族,私营企业主,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波与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查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海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海波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军、王爱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