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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57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倪端正、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端正,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790号之三申请人:倪端正,男,汉族,住荣成市双泊北区。被申请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188号。被申请人: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188号。被申请人: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崂山镇台上林家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倪端正与被申请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鲁1082民初57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成华悦新城小区的住宅楼xx号103-108、203-208、303-308、403-408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