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周丹与张家港市晨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丹,张家港市晨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监1号监督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周丹,男,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晨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闸上村。法定代表人:徐金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原告因与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晨荣适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民(行)监[2016]3205820000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建议对该案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笑非审判员 林操场审判员 寿仕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