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如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如川,男,194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28号。负责人:朱亚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如川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的(2017)鲁1723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3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 平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