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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蔺某某、丁某某1、李某某、丁某某2、丁某某3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蔺某某,丁某某1,李某某,丁某某2,丁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蔺某某,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丁某某1,男,65岁,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66岁,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丁某某2,男,2001年3月3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法定代理人蔺某某,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丁某某3,女,2013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某某镇。法定代理人蔺某某,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武凤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