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董万平与杨方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万平,杨方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927号原告:董万平,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林,男,住四川省平武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富,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方金,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董万平与被告杨方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董万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万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方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万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董万平负担。审判员 王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家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