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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春凤与刘庆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凤,刘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凤,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7601021548,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军安绿色家园40号楼1单元1402室。被执行人刘庆林,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800113401X,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胜利村李家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凤与被执行人刘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468,2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庆林名下车牌号为黑AE68**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实现债权2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