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硕与郑州守旧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刘鹏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郑州守旧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刘鹏,刘文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884号原告:张硕,男,回族,1998年8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涛、米小娟,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守旧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与兴华街交叉口东雅居2号楼3层303、304、305号。法定代表人,刘鹏。被告:刘鹏,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文强,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张硕与被告郑州守旧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刘鹏、刘文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笑成 更多数据: